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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对60岁以上(含60岁)的老年人优惠待遇规定。
1. 为老年人医疗保健提供优先服务。市内各级医院、门诊部、疗养院要积极创造条件使老年人能够优先看病、住院和得到优质服务,开设家庭病床,并在挂号室、就诊室、收款处、药局、住院处等窗口挂“老年优先”的标志,对老年人优先照顾。 2. 在市内各车站(三等以上火车站、汽车站)、港口客运站应设置“老年人优先购票”的标志,侯车(船)室要设置老年人专用座椅(火车站设在母婴侯车室)、车、船上设置一定数量的敬老席。老年人在乘坐上述交通工具时,可优先检票、进站、上下车(船)。 3. 市内各理发店、浴池、商场(厦店)及综合修理部等各类服务行业均应在营业室设置“老年人优先(优惠)”标志,对行动不便的老年人可实行电话预约服务、家庭服务、分片包干服务措施,以满足老年人的特殊生活需求。 4. 文化、教育、康乐等福利服务设施对老年人应优惠优待开放。 5. 对涉老案件各级司法部门要优先受理、优先审理、优先执行。老年人因其合法权益受侵害提起诉讼,需要获得律师帮助,但无力支付律师费用的,可以给予法律援助。对交纳诉讼费确有困难的,可缓交、减交或免交。 6. 经有关部门审查认定的老年经济实体,各地政府按政策规定,给予税收优惠照顾。 7. 婚姻登记只收工本费。到各级婚前医院检查机构进行婚检,免收婚前医学检查费。 8. 农村老年人不承担义务工、劳动积累工。 二、对70岁以上(含70岁)的老年人发放优待证。持证人在市内各地凭证享受优待规定。 1. 免费进公园(含区市县公园),动物园、纪念馆,进入风景旅游区享受最低票价。 2. 各理发店、浴池(含私营)优惠50%票价。 3. 免费使用收费公厕。 4. 到省、市、区、县、乡(镇场)属医院就诊,免收挂号费。 5. 免费进入文化宫、俱乐部、图书馆、博物院(馆)、美术馆等文化娱乐和体育健身场所,到影剧院看电影和艺术节目实行优惠票价。 6. 安置回迁住房时经本人申请,在房源可能的前提下,尽量安置在住房的最底层(如最底一层不够可延至二层),但要参加该楼层摇号。 7. 农村70岁以上老人根据实际困难,(即收入水平在本村平均线以下)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会议讨论同意,可免村提留。乡(镇)人民政府认定的贫困村的老年农民可减乡(镇)统筹费。 8. 乘坐市内公共电、汽车(含联营汽车、不含小公共汽车和旅游专线车),按所乘线路最低票价购买车票或购买高龄老人优待月票。 三、百岁以上(含百岁)老人,每人每月发给生活补贴费100元。资金由市财政负担。 四、各区市县、各部门在优惠优待老人政策上,某些条款项目优于本规定的,按原规定执行,如果低于本规定的必须按此规定执行。 五、优待证由市政府监制,由市老龄委审订办理。省直、中直、中国人民解放军的老年人以户口所在地为据。 |